1合同正式签订后口头更改的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正式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口头更改合同,可以变更合同。但要保留证据,避免纠纷时无法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
如主合同约定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的,应遵循主合同约定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变更补充协议,如果未作出明确的变更形式约定,口头变更也是有效力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通过邮件协商的内容能否做为合同的一部分?
电子邮件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其文字(或与图像、声音的组合)表达也是确定的,当事人双方一经协商确认后即应信守合约,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变更或者不履行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避免争议,和合同中约定往来的邮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穿着、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16条第二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采用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到达时间。
3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单方对合同进行涂改,改变了原有合同约定的,则改变的部分无效,维持原合同约定内容。
合同签订之后,任何一方想进行合同修改的,必须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签订合同或在原合同相应条款做修改或补充,并在修改地方加盖双方公章。
若只有口头答应但没有对合同做修改或者没有任何一处有修改变动的地方盖章,视为无效,合同维持原有内容继续生效。
4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
格式条款一般指一方预先拟定并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内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般对己方有利,但有时会被认定为部分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
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5既有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违约时怎么适用?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定金和违约金都是补偿性的,而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比较相似。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偿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6回扣条款是否有效?
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买卖中,卖方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退回给买方或者买方经办人的款项。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违法的。
《刑法》第163条第2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论处。
7质疑签约人员是否有授权,如何维权?
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人员持有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9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50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8合同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一般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2017年10月1日以前为二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四年。
9合同中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具体合同签订地(具体到区县)。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时,法院没有管辖权。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追索货款,卖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0该约定违约责任还是该约定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履行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形式分为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①法定解除是由于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前,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事由,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
②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解除达成了一致的合意以解除合同。
③合同的约定解除则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情况做出约定,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一旦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由或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9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⑴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⑵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⑶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⑷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⑸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2合同加盖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当事人为企业的,使用企业公章或合同章均可,如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个人签名即可。
如用财务章、项目部章、技术校对章等专用章,容易产生争议。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规定签字一定要配合盖章,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企业公章,原则上说也是有效的。但是存在效力瑕疵,易引发法律风险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权力订立合同,如没有加盖公章,则易被认为相关合同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企业的行为。
13对方迟迟不进行质量验收如何处理?
对机器的质量验收,一定要约定质量验收期限,过期不进行验收,视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要约定最长质量保证期限。
例如:“买房要在到货后7天内检验,发现外观或其他质量问题,要3天内通知卖方”。质量保证期为安装调试后1年,最长不超过到货后18个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14客户前面钱没付后面合同可以停止发货吗?
前后一个或多个合同虽然合同的主体相同,但合同没有交叉的情况下,后面的合同不能停止发货,否则会导致违约。
前面的合同欠款,可以拒绝继续与其签订后续的合同,但后续的合同一旦签订后,不能贸然违反合同约定停止发货。
《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指同一个合同项下互付债务的情形。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15对方不承认收到货物,怎么办?
代理商销售的机器,一般没有发货单原件,万一对方不承认收到货物,就会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要在合同中约定货物签收人,货物到货后要让对方通过邮件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6多个连续订立的合同如何记录付款情况?
钱是一般等价物,客户的付款没有在汇款单或相关单据上注明的情况下,不能确定是某一个合同项下的款项。
贸然起诉多年的合作伙伴,在没有对账的情况下,很容易被对方算糊涂账而占便宜。
客户的每一笔付款首先都应当视为支付最早一笔的欠款,滚动记账,若是多年连续的合作关系,至少半年或一年要对一次账,对账单要双方盖章确认
Copyright © 2002-2024 萨曼机械(上海)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邮箱:samankyj@foxmail.com 地址:上海嘉定区汇贤路758号 沪ICP备13000552号-3公安部备案号:31011402008053